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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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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 业)所征收的一种税。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 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是:
第一,通常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 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 节纳税人的所得。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收入。因此,计算企业所 得税时,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 他支出等各个方面,使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计算较为复杂。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过程 中,为了发挥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作用等,将会根据调控目的和需要, 采用各种税收激励政策。
三、各国对企业所得税征税的一般性做法
企业所得税在一些国家被称为法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以利润为基础的 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几个因素是纳税人、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 我们可以从前述几个税制要素分析各国征收所得税的一般做法。
(一)纳税义务人
各国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大致是相同的,只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法人企业和 其他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则不以企业名义 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合伙企业而言,是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自然人合伙人将其从合 伙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连同来自其他方面的经营所得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 法人合伙人则将其从合伙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二)税基
各国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其中利润包括生产经营利润和资本利得。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基本点和关键点在于如何扣除赚取利润的成本,特别是 对折旧和损失的处理方式等。因此,各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税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资产 的折旧方法及损失处理的不同。
(三)税率
各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分为两类: 一是比例税率,如法国、澳大利亚、波兰、新西 兰、新加坡等国;二是累进税率,实行累进税率的国家虽然在级距、税率档次的设计上不相 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瑞士、美国。这类税率对小型企业比较公平, 对大型企业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相较于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烦琐。
(四)税收优惠
各国普遍注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不仅采用直接减免税政策,更注重应用间接的 优惠政策。间接优惠主要方法有:
①税收抵免,主要包括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两种形 式;
②税收豁免,包括豁免期和豁免税收项目;
③加速折旧。另外,各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一个共同特点是淡化区域优惠,突出行业优惠和产业优惠。
四、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1949年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 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 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 得税3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 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所以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的设 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 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对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在 这个阶段,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占50%左右,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 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二)改革开放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自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 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税收也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 要手段。
1.1978—1982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根 据党中央统一部署,税制改革工作在“七五”计划期间逐步推开。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施 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12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行20%~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2.1983—1990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 “利改税”,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 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 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 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调 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税率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率 为35%。
国营企业“利改税”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出台,重新确定了国家与企业 的分配关系,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建设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3.1991年至今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为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有 企业推向市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国家先后完成了外 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 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 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内、外资企业从此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 税法》)的相关内容,
五、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有所得者缴税,无所得者不缴税。就其计税原理而言,企业 所得税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企业所得税是对应税所得征税,往往采用比例税率,在适用固定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企 业盈利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越强,则税负承担能力越强,相较其他企业则税负也低。并且在征税过程中,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检查,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管理 活动展开监督,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
(二)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在于公平税负、量能负担,虽然各国的企业所得税往往采用比 例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但在税制设计中,各国往往通过各项税收 优惠政策的实施,发挥其对纳税人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调控作用。
(三)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
税收的首要职能就是筹集财政收入。随着我国国民收入向企业和居民分配的倾斜,以 及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盈利水平的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 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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