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电子版教材下载
税务师职业资格属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列 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其前身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套教材力求突出税务师应具备的基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内容 翔实、具体,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权威性和适用性,是广大考生参加税 务师考试的必备用书,同时也可作为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学习税法、掌握纳税技能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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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税专业服务概述
一 、涉税专业服务的概念及特点
(一)涉税专业服务的概念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 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业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专业税务 顾问业务、税收策划业务、涉税鉴证业务、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和其 他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特点
1.公正性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沟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因此,税务师在实施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 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客观地对涉税事项作出专业结论,客 观地对涉税事项出具鉴定和证明,绝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祖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 义务人。公正性是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执业的基本要求,离开公正性,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 存在就失去了意义。
2. 自愿性
税务师从事的业务属于涉税专业服务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服务活动的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委托,这种服务关系的建立要符合服务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 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选择谁为其服务的权利;税务师也同样具有选择服务对 象的自由,在涉税专业服务对象向其寻求涉税专业服务时,税务师拥有接受委托或拒绝服 务的选择权。双方依法确立的涉税专业服务关系不是依据任何行政隶属的关系,而是依据 合同的契约关系。税务师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开展涉税专业服 务,涉税专业服务对象也不得违背涉税服务人员的意志。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 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3. 有偿性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它以法律为准绳,以服务为宗旨, 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遵循市场公平交易规则,获取合理报酬,并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 服务。
4. 独立性
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是指税务师在其接受涉税专业服务委托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涉税
专业服务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税务师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 主体,其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 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准确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实现。
5. 专业性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专业服务行业。税务师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 实践获取和掌握财务会计、税收政策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持续了解和掌握现行法律、 执业技能和实务变化,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 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产生与发展
(一)我国涉税专业服务的发展状况
涉税专业服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涉税专业服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上百年发展 历程。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涉税专业服务有近40年的发展历程。我国涉税专业服务起 源于税务代理服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涉税专业服务发展 的制度不断完善,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拓展,服务方式和方法不断创新,发展水平不断提 高,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等方面,发挥了 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我国涉税专业服务的产生及发展
我国的涉税专业服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落实深化税制和征管改革要求, 顺应纳税人涉税需求而逐步产生和发展的。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了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涉税专 业服务作为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特性、专业性和社会性逐渐显现。
第二,随着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发挥,税收越来越深入社 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税收立法不断推进,税收政策调整频繁,税法遵从复杂性增加,纳 税人的涉税风险与法律责任相应加大,为精准履行纳税义务、责任,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寻 求涉税专业服务成为纳税人的一种必然选择。
第三,税收征管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手段的现代化,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纳税人为了 准确遵从税法,防范涉税风险,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回顾我国涉税专业服务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历程,大致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税务咨询业的兴起
20世纪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国家对税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施了多税种 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为帮助纳税人准确纳税, 一些地区的离退休税务干部组建了税务咨询 机构,为纳税人解答税法、政策方面的问题。税务咨询是涉税专业服务的雏形
(2)税务代理市场的启动
在国家推行一系列税制改革的同时,从1988年起,全国逐步开展税收征管改革。辽宁、 吉林的一些地区结合征管方式的改变,开展了税务代理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993 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在2015年4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为第八十九条],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 定具体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要求各地有步骤地开展 税务代理的试点工作,税务代理市场开始启动。
(3)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推行
1994年,我国实施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财税体制改革。进入20世纪 90年代中后期,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了突破性进展。新税制的实 施和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现代化,不仅方便了纳税人办税,还对税法遵从提出了更高要求。
尤其是随着市场化程度提高使得经营形式多样化、交易行为复杂化,纳税人寻求涉税专业 服务以准确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客观需求越来越迫切。特别是经过几年的试点,涉税专业服务已逐渐为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所接受,并已形成一定的规模。为促进税收征管改革的 深入开展,规范涉税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1996 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全面实施注册税务师制度,在涉税 专业服务行业实行执业准人控制,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和 推行。
(4)涉税专业服务的全面发展和规范
进入21世纪以来,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定位逐渐清晰;行业 队伍逐步壮大,政策制度得到完善,行业管理逐步规范,执业水平不断提高。
2005年,《注册 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出台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 规范发展的新时期。2009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 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完善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了涉税专业 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了涉税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 发展。
2015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 定,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并更名为“税务师”(Tax Advisor, TA),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可以进入税 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税务代理、税务鉴证、税务审计和税务咨询等 服务。
2016年5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先后发布了《税务师职业资格证 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16]30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诚信记录管 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16]58号),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服务和转型升级创 造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证。
201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 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税总发[2016]101号),是新时期指导涉税专业服 务社会组织发展、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重要指导文件,指出通过三方沟通机制,税务机关、 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可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
①税务机关可 以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听取意见建议;收集分析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实 施效果的评价;解答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问题;回复改进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的建议采纳 情况;反馈针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投诉处理情况;通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执业质量检查结果和执业问题整改情况等。
②纳税人、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可以 就起草和执行中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 实施情况进行反馈;就纳税服务和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就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进行 咨询;就税收政策执行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的分歧进行反映;就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规 行为进行投诉等。
③纳税人可以就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就涉税专 业服务社会组织存在的执业问题进行投诉等。④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可以就纳税人税 法遵从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遇到的困惑与需求进行反映等。
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7年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试行)》),对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 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将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优化服务措施,不 断提高监管水平,《监管办法(试行)》出台有利于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维护国家税 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 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 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取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后,《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在制度上明确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制度,有利于促进税务师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④《监管办法(试 行)》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内涵与外延,规范了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 服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进行实名制管理的办法,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 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7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行政登记规程》)。《行政登记规程》出台的意义在于:①落 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解决税务师事务所主体问题,《行政登记规程》出台后,税 务机关将依据《行政登记规程》启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②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 服”改革要求,简化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报送资料,极大地便利了行政相对人。
2017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告与推送是整 个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公告与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对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 业务信息采集、检查调查等各环节产生的信息进行集成应用,扩大信息应用范围,充分发挥 信息的应用价值,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从而更好地 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①使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 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扩大纳税人选择范围,减少信息不对称,使纳税人可以 随心选、放心用,间接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提高执业质量;
②实现涉 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信息的联动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 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打造数据管税格局;
③实现税务机关与外部其他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促进社会共治。
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对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2017年第49号公告是《监管办法(试 行)》的配套制度之一,是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制度的具体规定。 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是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 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前提,也有利于强化其责任意识,促使其依法 诚信执业,从而规范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 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 录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对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加快 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 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有效地丰富和完善了涉税专业服务制度。
2019年12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 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3号),从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规范涉 税专业服务约谈等方面,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48号和第49号作了修订 和完善。
2020年10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 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 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1年1月1 日起施 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 2019年第43号修改)的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同时废止。
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十四 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2023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为深人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主题教育,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 管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 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 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 日起施行。
2.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税务师行业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截至2023 年底,全国已取得 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的人数达32.8万余人,全行业从业人员11.5万余人,税务 师事务所达8900多家,保持了税务师行业稳中求进的发展总趋势,税务师行业已成为继律师、注册会计师之后的第三大鉴证咨询类专业服务行业。实践证明,税务师行业已成为推 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力量。2023 年税务师考试报名人 数为86.2万人;科次数为218.6万余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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